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6条、第7条、第8条;
1. 河南省辖区内由环保部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207号)进行分类管理。
2.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
3.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
1. 项目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文件;(一份)
2. 项目建设单位环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一份)
3. 受委托承担核查任务单位对该项目的核查报告;(一份)
4.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现场录像;(一份)
5. 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已联网的证明;(一份)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207号)。
申请单位向原环评审批处室提交上述试生产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的或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15日内申请延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材料:
1.延期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原件,一份);
2.申请内容应说明延期试生产(试运行)的原因和延期试生产时间;
3.省管县环保局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