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
主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
污染防治处股 联系人:岳京冬 联系电话:4997126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办理材料 |
初次申请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环评报告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有关材料。 4、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5、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如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的复印件,无危险货物允许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运输工具清单(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 6、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7、有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置建设规划,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止设施的证明材料。如:(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说明;(2)现有设施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评估报告;(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8、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材料。如:(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 9、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包括:(1)规章制度。(a)执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b)应分析何种成分;(c)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d)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e)重复测试的频率;(f)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全措施。(a)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的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置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等;(b)对易燃、反应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c)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的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监测的措施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4)人员培训计划;(5)突发事故应急计划;(6)环境监测措施;(7)发生突发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 10、土地性质证明复印件,以填埋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交填埋场所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1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12、所在地县(区)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正式公文)。 |
办理地点 |
固始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66309096 |
办理流程 |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申请和审批有关程序。 2、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准备有关证明材料。3、污染防治处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4、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发证。 |
流 程 图 |
点击查看 |
表格下载 |
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
在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