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环境监察 | 应急处置 | 污染防治 | 自然生态 | 宣传教育 | 办事指南 | 环境监测 | 资料下载
    公告公示
·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05.16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04.05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03.30
·固始中医骨伤医院项目环境影03.24
·[环评公示] 关于2017年3月3日03.03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03.02
·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发展03.02
·[环评公示]关于2017年2月13日02.13
·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02.10
·固始中医骨伤医院项目环境影02.10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02.03
·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01.20
·三个方案一个意见01.17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11
·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发展01.10
    最新文章                 
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的通05.16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04.05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03.30
固始中医骨伤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03.24
[环评公示] 关于2017年3月3日拟对03.03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03.02
固始县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03.02
[环评公示]关于2017年2月13日拟对02.13
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楼建02.10
固始中医骨伤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02.10
  您当前位置:固始县环保局 >> 公示公告 >> 浏览文章
[环评公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查看:次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固始县环境保护局(465200)
   电话:0376-4995253    传真:0376-6771727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固始县华侨城建设项目 固环审[2017]7号 2017-3-21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0.00 KB 下载次数: 次]
点击下载文件:固环审[2017]7号.doc

 


 
Copyright 2013-2014 固始县环保局(www.gsxh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西段  电话:0376-4997187
技术支持:蓝光网络传媒(www.gushiit.com) QQ:153106287